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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心数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1-22 20:2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数据的使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实现数据价值的同时,保障数据安全,依据相关规范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归集、存储、传输、处理、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及以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遥感大数据应用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拟建、在建以及在线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服务器等数据使用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数据使用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意图合规、保障质量、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可追溯审计的基本原则,确保在整个数据生命周期活动中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共享与维护

第五条 数据共享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如需将数据共享至各单位、本单位各科室或相关服务外包第三方,须由相关责任人通过遥感大数据应用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交申请,经遥感大数据应用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与数据责任方审核通过后,数据方可予以共享使用。

第六条 若申请使用的数据涉及敏感信息(如含自然人证件信息的数据等),须签署相应保密协议。

第七条 数据共享过程中须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等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获得授权的数据使用方可靠访问共享数据。同时,须完整记录并保存系统日志,确保所有数据操作行为可管可控。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数据进行未授权访问和处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不得用于获批通过之外的应用场景,且不得共享至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

第九条 任何数据的传输、存储都应进行加密处理;数据可视化展示时,应配备相应水印,方便溯源。

第三章备份与恢复

第十条 相关重要数据应定期备份,并安全存放以便发生故障时快速恢复。

第十一条 恢复数据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恢复数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恢复数据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遥感大数据应用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所有。

第十三条 本中心数据需引用“遥感大数据应用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引用为“Chongq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for Remote Sensing Big Data Appli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